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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吸烟点、停车场、客户会议棋牌游戏- 棋牌游戏平台- APP下载室发生意外事故工伤认定规则解析

2026-02-18 1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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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工作场所”被定义为“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也属于工作场所。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确立了更为具体的标准:总之,“工作场所”的界定需要结合工作原因、用人单位制度、职工到达或离开工作岗位的路径等进行综合判断,应当考虑是否属于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区域及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换言之,职工因工作原因而非个人原因,为完成其本职工作或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必要相关区域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含职工与工作职责相关的预备工作、中间停顿和收尾工作所涉及的合理区域,应视为“工作场所”。

  2、案例分享:如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美丽椰岛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凡行政确认案。案号:(2020)鄂01行终524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制度的最主要的宗旨是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并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本案中,被上诉人吴卓凡在未完全脱离工作场所的合理区域的情况下,利用工作时间内合理的间隙休息时间,在仓库大楼院门口右侧铁栅栏旁吸烟,其行为的实质是实现自身的休息权利,应视为工作的延续,故其由此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结合原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查与采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对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作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认定,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充分,故原审法院作出撤销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上诉人市人社局限期重作的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再如,朱某昌诉广州市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再审案;案号:(2011)粤高法审监行再字第9号;裁判要旨:关于朱某昌受伤是否因工作原因所造成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在于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伤认定应适用无过错原则,对《工伤保险条例》所称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亦应做广义的、统一的理解。首先,朱某昌所从事的油漆工作具有间断性的特点,在工作过程中需要间隔休息是由于该项工种的工作量集中、劳动强度大的性质所决定的,工间休息是整个工作时间的一部分。其次,朱某昌工间休息时吸烟,与喝水饮食一样,是为了恢复由于工作原因而造成的身体疲劳。最后,朱某昌所处的工作场所存放有油漆、天拿水等易燃物品,工作环境存在不安全客观因素,但港安公司对该工作环境致害因素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有效的防范措施,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消除的客观原因。因此,朱某昌在工间休息时所受的伤害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抗诉机关抗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以朱汉昌吸烟并非劳动中必然产生的行为,认为朱某昌受伤不具备“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一认定工伤的必要要件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2014年10月19日下午15时30分许,郞青山驾驶二轮摩托车去公司上班,行至孙营村伊逊河吊桥头处,在桥头停车过程中不慎摔伤。郞某山上班所选择的线路为乡间小路,行至吊桥桥头只有通过该吊桥方可进入第三人公司的厂区。虽然现在第三人不认可享有吊桥的权属,但吊桥系原孙营铁矿八十年代为方便职工上下班所修建是事实,且第三人近年重修过该吊桥,在上诉人发生事故之前,部分职工上下班从吊桥通行到达第三人厂区亦是事实。故吊桥可以视为职工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部位。虽然第三人认为郞青山停车地点不是上诉人公司修建的正式停车场,但部分职工上班将车停放在此已成为习惯。且只有将车停放后才可步行通过吊桥进入厂区工作,故上诉人停车行为也是为进入场地,为正式开展工作做前期准备活动,可视为工作前的一种预备状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本案中郞青山在停车过程中虽有操作不当,但庭审中被上诉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郞青山停车过程中摔伤存在故意等排除行为。被上诉人作出冀伤险认决字(8242)0144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符合该项条件认定为工伤的,需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前后”“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三个条件。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原告受伤一事及受伤时间无异议,对原告下班打卡后取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受伤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存在争议。首先,原告当日正常下班时间为22时,第三人在工伤认定期间提交的打卡记录和原告下班打卡视频显示原告当日下班打卡时间为22时23分,原告在下班打卡后前往第三人指定电动自行车停放点的过程中摔倒受伤,满足工作时间前后的要素。其次,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内或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通常情况下,工作场所表现为用人单位所在区域,但为工作开展与持续而合理延伸的区域,也可认定为工作场所。本案原告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区域由第三人指定,受第三人管理,原告下班后亦是按照第三人预留的员工通道前往电动自行车指定地点,属于工作区域的合理延伸。最后,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强调的是与工作的紧密程度,本案原告下班打卡后,从员工通道前往第三人单位后院取电动自行车回家,属于工作完成后的后续日常行为,是工作结束后的连贯动作,与其工作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属于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关于第三人提出原告受伤的地点位于其公司围栏外,不属于其管理区域的意见,一方面第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受伤地点位于围栏外,另一方面本院组织查看现场时第三人也认可事发时案涉现场并未安装围栏,故不能证明原告摔伤的地点不属于第三人管理区域,对第三人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未调查核实原告受伤地点是否属于第三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区域,即认定事故地点在工作场所之外,与原告履行收银员工作职责无直接关联,并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裁判理由:本案为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争议,审查李某丙在游泳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李某丙作为原审第三人公司的业务经理,负责新客户开发、旧客户维护,完成公司规定的销售任务并为公司催收货款,因其工作性质,公司对其无固定工作时间与地点的要求,允许其自主安排销售工作,其开展业务工作的时间和地点即应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或工作场所。2023年2月9日,李某丙应客户赵某甲之约前往赵某甲日常游泳的游泳会所洽谈业务并一同游泳,这一行为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根据赵某甲和刘某的证言,李某丙与赵某甲游泳是交流洽谈业务,李某丙并非出于个人兴趣爱好、日常健身锻炼、与赵某甲维护私交等个人原因前往赵某甲所在游泳会所游泳。李某丙因工作需要前往游泳会所陪同客户游泳洽谈业务,其所在地点即应视为工作场所,不能因进行游泳运动的具体环节不能交流工作就否定工作原因,原审第三人对李某丙因工作原因与赵某甲相约游泳洽谈业务也无异议和反证。因此,李某丙在游泳活动期间突发疾病并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条件。

  2、员工意外受伤如何维权呢,(1)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只要条件允许,应立即用拍照或录像的方式记录现场情况、受伤部位以及导致事故的安全隐患。同时,尽快联系在场的工友,留下他们的联系方式作为证人;(2)常见关键证据:用人单位的管理规定:如公司是否有明确的吸烟区规定、停车场管理制度、外勤工作安排记录等。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如事发时间是否处于工作时间内或为工作做准备/收尾的阶段,事发时员工正在进行的活动是否与工作相关。第三方证明:如客户出具的证明,证实员工当时正在执行公务。客观物证:如监控录像、现场照片、报警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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